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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

    时间:2024-01-19 01:25:37  编辑:互联网  来源:  浏览:933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    参保人在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,应先在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,再凭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享受生育医疗待遇。接下来小编整理了2020年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的相关内容,文

    2020年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

      参保人在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,应先在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,再凭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享受生育医疗待遇。接下来小编整理了2020年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的相关内容,文章希望大家喜欢!

      【生育保险待遇】

      一、生育津贴

      二、生育医疗待遇

     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,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,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。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,一是生育津贴,二是生育医疗待遇。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、医疗服务和产假,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,重返工作岗位。

     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,包括男职工,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,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。

      【办理依据】

      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

      2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

      3、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

      4、《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》(穗府办[2015]41号)

      【办理对象】

      1、企业

      2、个人(须符合《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)

      第三十六条规定: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,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等客观原因,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、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,参保人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广州市生育津贴待遇。

      参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支付生育津贴的,应当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,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,还需提交相关劳动合同、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、用人单位未支付生育津贴的证明资料。

      【办理条件】

    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:

      1、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,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,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,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,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。

      2、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,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,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。

      3、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,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等客观原因,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、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,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,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。

      【办理程序】

      1、正常申报:参保人生育、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,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。

      2、延期申报: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,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。

      注:省内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,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。>>2020年广州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申请指南(资料+流程)

      【办理资料】

      一、基本材料

      1、《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》(盖单位公章)(示例样本)

      2、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(原件,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护照等任意一种。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“与原件相符”的复印件;如符合《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由参保人申办的,提供原件)

      二、主要材料(有下列情形的,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)

      1、顺产的:

      (1)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(原件,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)

      (2)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(原件,需由计生部门出具)

      2、难产(剖腹产、会阴Ⅲ度破裂);吸引产、钳产、臀位牵引产;生育多胞胎的:

      (1)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(原件,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)

      (2)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(原件,需由计生部门出具)

      (3)诊断证明(原件,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)

      3、流产的:

      (1)诊断证明(原件,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)

      (2)结婚证(原件)

      4、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

      (1)诊断证明(原件,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)

      三、特殊情况证明材料(有下列情形的,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,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)

      1、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,还需提供:

      (1)死亡医学证明原件(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,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、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)

      2、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,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,还需提供:

      (1)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(原件)

      (2)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(原件)

      (3)用人单位营业执照、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(复印件,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“与原件核对无异”)

      3、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(含流产)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,丧失单位依托的,还需提供:

      (1)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(原件)

      (2)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等的证明(原件)

      (3)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(原件)

      4、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

      备注: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、扫描存档使用。

    【重要提醒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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