误区一:滥设赔偿金条款
许多公司为防止员工跳槽,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员工违约需赔偿单位一定金额。然而,这种约定可能无效。赔偿与违约金不同,违约金基于双方约定,而赔偿需基于实际损失。若无法证明损失及数额,即使有约定,员工也可不赔偿。
误区二:员工辞职需单位同意
法律规定,除非存在服务期或脱密期约定,员工辞职无需单位同意。若在试用期内,或单位未按合同支付报酬、提供劳动条件、缴纳社保或强迫劳动,劳动者可随时辞职。
误区三: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权利
常见案例中,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,企业却以此作为谈判筹码,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。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员工无法再就业,员工可要求赔偿工资损失,通常能得到法律支持。法律规定,企业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无条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。企业不应将法定义务误认为自身权利。
误区四: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
用人单位常误以为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。然而,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,与兼职不同。由于双方往往未明确录用条件,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时往往因难以举证而陷入被动。劳动者也应有清晰认识,以免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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